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郭子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郭子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零壹萬捌仟伍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05222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37,809元 110年1月1日 2.22 110年2月2日 002 646,722元 110年3月16日 2.22 110年4月17日 003 1,333,970元 110年3月17日 1.57 110年4月18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