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呂芳銘、陳韋彤即陳宜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23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陳韋彤即陳宜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韋彤即陳宜伶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6872元,專案補償款34359元,共計新臺幣51231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