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09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0年度司促字第5809號
- 債 權 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代 理 人 廖瑞安
- 債 務 人
- 陳佑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第一期新臺幣參佰元,第二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三期新臺幣伍佰元加計違約金,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