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錦瑭、王蘭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6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王蘭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陸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9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餘欠本金183,925元 ,利息4,532元。(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7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14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9月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四)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餘欠本金118,521元,利息3,401元。(五)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7月起,分80期,利 率3.88%,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 部清償為止。(六)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貸款利率12.88%占總債權60.7183%、信用貸利率15%占總債權39.2817%,總債權金額為302,115元。(七)次查債務人於96年3月13日與本行簽訂變更借據契約書,將上 開協商款項貸款總金額變更為285,000元,並將授信期間改 為96年3月15日起至106年3月15日止,除更改部分外,原契 據所有條件仍未有效。(八)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僅繳息至96年7月14日,餘欠信用貸款利率12.88%之本金170,421元、信用貸款利率15%之本金110,254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九)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868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0421元王蘭香自民國96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002新臺幣110254元王蘭香自民國96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0421元王蘭香自民國96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年息1.288%,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年息2.576%計算002新臺幣110254元王蘭香自民國96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年息1.5%,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年息3%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