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0號
- 債權人
- 唐銘胃
- 債權人
- 陳曉燕
- 債權人
- 前列唐銘胃、陳曉燕共同
- 兼代理人
- 唐肇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璞金開創建築有限公司、王淳鴻、洪瑞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