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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
    美和國際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林水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199號 債 權 人 美和國際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寬 債 權 人 林水來 上列債權人美和國際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債務人林俊忠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美和國際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因債務各別存在,程序費用 應分別計算,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 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相對人勁能實業有限公司業於 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俊忠、林瑩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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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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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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