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715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月英即賴宥瑋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印章及法定代理人印章、及具狀人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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