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183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查債務人丙○○未成年人,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最新戶 籍謄本到院查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