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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葉子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86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葉子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麗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蘇麗美於民國104年4月21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 ○○永靖辦公室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 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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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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