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907號
- 債 權 人
-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仕邦
上列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開發氣體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確認債務人陳文智之「身份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陳文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