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22號
- 聲請人
- 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總燿開發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江賢燿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於民國110年3月2日解任清算人之股東臨時會,是否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公司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釋明前開股東臨時會關於股東總燿開發有限公司之表決權13,000股,是否由其於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江賢燿、江澄洋共同行使?(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公司法第181條第1、2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