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李增昌、尚瑞強、程耀輝、張兆順、郭明鑑、利明献、周添財、陳嘉賢、李憲章、洪主民、鄧明斌
-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梁永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勵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行正、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呂亮毅、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義育、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被告鄭美芳、(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美芳 代理人(法 扶律師) 陳建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梁永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一。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單位:新臺幣/元) 1.每期清償金額:3,701元。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4.總清償比例:2.67%。 5.清償總金額:266,472元。 6.債務總金額:9,983,968元。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3,987 2.04 76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8,918 10.01 370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81,428 11.83 438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2,171 2.83 105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34,446 6.35 235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20,492 15.23 564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46,999 15.49 573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6,942 5.88 218 9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47,838 21.51 796 1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56,455 8.58 317 1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24,292 0.24 9 總計 9,983,968 100 3,701 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各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倘依前開計算式致每期清償總額有增、減之情事,則酌情改為無條件進位或捨去,並在1元之範圍內予以增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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