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國華
- 即債務人
- 代理人(法扶律師) 賴祺元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康裕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代理人
- 洪鵬富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法定代理人
- 李伯璋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附表一:更生方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807,62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87,62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