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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李麗鶯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1月18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㈠提出花壇鄉新中庄段1156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應含所有權人身分證字號)。㈡、依上開登記謄本,提出所有權人高李麗鶯、李俊義之最新戶籍謄本。㈢債務人長江布業有限公司業已廢止,故請查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㈣如長江布業有限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㈤提出債務人李火爐、黃賴屘、黃振賢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如已歿,並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回函。 」,此項通知已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從而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又,拍賣抵押物事件尚無一事不再理適用,聲請人仍得備齊文件後,再行具狀聲請,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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