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趙亮溪
- 原告星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樵榕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地號第一類土地謄本及同段第575建號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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