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74號
- 聲請人
-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梁慶堂
- 相對人
- 興協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昌益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相對人興協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彰化縣○○鄉○○○○巷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相對人興協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為彰化縣○○鄉○○○○巷00○0號。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