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履行期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盧洵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林毓璟、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台灣精銳行銷有限公司、洪鼎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盧洵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精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鼎義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三個月(即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0年9月30日止,共三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之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依更生方案繼 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前開方案係以每月為1期,每期給付新臺幣(下同)9,719元。聲請人因新冠費情疫情關係,已失業數月,無法正常繳款,目前申請「安心上班」,預計8月初(聲請狀文意應指110年8月)可以上班,9月初可以領到第一份薪水。是以,聲請人有前開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之情事,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三個月等語。 三、經本院將債務人所提延長履行期限聲請狀,轉知債權人於文到後10日內陳述意見,債權人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無意見;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則表示同意;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若符合消債條例第75條第1、2項規定,則請本院依規定裁判等語;其餘債權人則未遵期表示意見。 四、查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9年11月30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2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而債務人主張因新冠肺炎疫情關係,已失業數個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查核無訛,是債務人目前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確屬有據,又本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聲請延展履行更生方案,均無反對意見,依首揭規定,推定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自屬有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