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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4號

延展履行期限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聲請人
黃妙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秀川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民國110年7月起至民國111年6月止,共12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1年7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前開方案係以每月為1期,每期給付新臺幣(下同)13,640元。聲請人原從事開廣告車業務,然因新冠肺炎疫情關係,全台進入三級緊戒,廣告車業首當其衝,工作頓時劇減,致收入減少,入不敷出。是以,聲請人有前開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之情事,爰聲請本院裁定自110年7月起至111年6月止,延長履行期限一年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黃妙景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67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次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中,以開廣告車為業之薪資收入作為其履行更生方案之來源,然今年(110年)5月28日起,因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台進入三級警戒,直至同年7月26日始解除三級警戒,改降為二級警戒至今,致百業多少受有影響,是聲請人稱其因疫情關係至收入減少,應可採信為真實。又目前國外疫情反覆,加以國內疫苗施打率仍有不足,疫情是否能獲得有效控制,仍待觀察,是本件聲請人確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自110年7月起至111年6月止,停止履行12個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之延長期限。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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