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林雨靜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鄧明斌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黃怡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主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賢
- 代理人
- 呂亮毅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 健
- 法定代理人
- 代 理 人兼 黃勝豐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一月十日以一○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四號民事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半年(即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起至民國一一一年四月止,共半年停止履行,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從事旅遊服務業(協成旅行社有限公司),現因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疫情肆虐,導致旅遊業務大幅縮減,聲請人今年每月薪資已低於基本工資,較正常薪資收入減少,並於今年五月初辦理留職停薪,但因出入境管制至今尚未解除,顯然較更生程序中所申報薪資26,500元為少,近期內仍無法履行每月清償9,501元之更生方案,為此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並認定其每月平均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6,500元。次查,聲請人稱近期因新型冠狀病毒影響收入,致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已無法履行上開更生方案,並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及勞保投保資料為證,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國人入出境國門,多數航空公司仍會要求每位搭機旅客於辦理登機手續時,須附上健康聲明書及搭機三日內之陰性核酸檢測報告,確認旅客符合搭機規範方可登機,且入境時須受14日之隔離檢疫,是以旅遊業受疫情影響至明,聲請人稱因疫情影響正常收入,致履行更生方案產生困難,堪信為真實,自不能遽予非難之,是本件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自屬有據,爰斟酌聲請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又依首揭說明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不得逾2年,聲請人即債務人此次聲請為第四次,加計前三次聲請,共計延展期限已達二年,附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