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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9號

延展履行期限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1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雨靜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呂亮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法定代理人
代 理 人兼 黃勝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一月十日以一○八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二四號民事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半年(即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起至民國一一一年四月止,共半年停止履行,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從事旅遊服務業(協成旅行社有限公司),現因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疫情肆虐,導致旅遊業務大幅縮減,聲請人今年每月薪資已低於基本工資,較正常薪資收入減少,並於今年五月初辦理留職停薪,但因出入境管制至今尚未解除,顯然較更生程序中所申報薪資26,500元為少,近期內仍無法履行每月清償9,501元之更生方案,為此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0日以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並認定其每月平均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6,500元。次查,聲請人稱近期因新型冠狀病毒影響收入,致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已無法履行上開更生方案,並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及勞保投保資料為證,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國人入出境國門,多數航空公司仍會要求每位搭機旅客於辦理登機手續時,須附上健康聲明書及搭機三日內之陰性核酸檢測報告,確認旅客符合搭機規範方可登機,且入境時須受14日之隔離檢疫,是以旅遊業受疫情影響至明,聲請人稱因疫情影響正常收入,致履行更生方案產生困難,堪信為真實,自不能遽予非難之,是本件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自屬有據,爰斟酌聲請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又依首揭說明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不得逾2年,聲請人即債務人此次聲請為第四次,加計前三次聲請,共計延展期限已達二年,附此說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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