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履行期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程耀輝、郭明鑑、周添財、尚瑞強、丁予康、莊仲沼、宋耀明、平川秀一郎、李明新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蘇志成、林志軒、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漢璇、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
- 被告廖秋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廖秋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林志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羅漢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 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6月(即自110年6月起至 同年11月止,共6月停止履行,自110年12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目前每月應清償新臺幣(下同)11,391元。茲因聲請人從事廚師工作,而國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民眾降低外出用餐意願,使聲請人工作日數及收入減少,而有履行困難之情形,爰聲請鈞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等語。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消債 更字第89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目前每月應清償11,391元,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次查,國內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民國110年5月19日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嗣後並禁止於餐飲場所內用,一律以外帶或外送提供餐飲,相關防疫措施確實影響民眾外出用餐意願。是以,聲請人所稱因從事廚師工作,受疫情影響,致工作日數及收入減少,應可採信。又聲請人受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堪認係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依首揭規定,並審酌相關疫情狀況,認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以6個月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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