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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延展履行期限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郭明鑑、周添財、尚瑞強、丁予康、莊仲沼、宋耀明、平川秀一郎、李明新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蘇志成林志軒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漢璇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鄭穎聰
  • 被告
    廖秋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廖秋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林志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羅漢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 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6月(即自110年6月起至 同年11月止,共6月停止履行,自110年12月起,依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目前每月應清償新臺幣(下同)11,391元。茲因聲請人從事廚師工作,而國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民眾降低外出用餐意願,使聲請人工作日數及收入減少,而有履行困難之情形,爰聲請鈞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等語。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消債 更字第89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目前每月應清償11,391元,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次查,國內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民國110年5月19日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嗣後並禁止於餐飲場所內用,一律以外帶或外送提供餐飲,相關防疫措施確實影響民眾外出用餐意願。是以,聲請人所稱因從事廚師工作,受疫情影響,致工作日數及收入減少,應可採信。又聲請人受疫情影響,致收入減少,堪認係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依首揭規定,並審酌相關疫情狀況,認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以6個月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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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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