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洪淑卿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康裕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31日止,共一年停止履行),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之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依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前開方案係以每月為1期,每期給付新臺幣(下同)11,073元。茲因聲請人之年紀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失業,且因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之關係,迄今尚未尋得合適之工作。是以,聲請人有前開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之情事,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一年等語。
三、經本院將債務人所提延長履行期限聲請狀,轉知債權人於文到後10日內陳述意見,債權人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表示無意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表示同意;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若符合消債條例第75條第1、2項規定,則請本院依規定裁判等語。
四、查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9年9月16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而債務人主張因自110年3月31日失業迄今,且因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平息致仍未尋得新工作等情,有債務人提出之員工離職證明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查核無訛,是債 務人目前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確屬有據,依首揭規定,推定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自屬有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