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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

延展履行期限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6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洪淑卿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民國110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7月31日止,共一年停止履行),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之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依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前開方案係以每月為1期,每期給付新臺幣(下同)11,073元。茲因聲請人之年紀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失業,且因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之關係,迄今尚未尋得合適之工作。是以,聲請人有前開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之情事,爰聲請本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一年等語。

三、經本院將債務人所提延長履行期限聲請狀,轉知債權人於文到後10日內陳述意見,債權人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表示無意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表示同意;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若符合消債條例第75條第1、2項規定,則請本院依規定裁判等語。

四、查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9年9月16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而債務人主張因自110年3月31日失業迄今,且因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平息致仍未尋得新工作等情,有債務人提出之員工離職證明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查核無訛,是債 務人目前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確屬有據,依首揭規定,推定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自屬有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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