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大宜昌商業有限公司、柯佩純、陳淑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29號 聲 請 人 大宜昌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佩純 相 對 人 陳淑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00112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07年8月3日 1,342,065元 未記載 107年8月3日 CH399228 002 107年8月30日 870,430元 未記載 107年8月30日 CH399229 003 107年9月26日 1,144,793元 未記載 107年9月26日 CH399233 004 107年10月5日 2,857,288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5日 CH399234 005 108年5月31日 4,266,357元 未記載 108年5月31日 CH399235 006 108年6月25日 6,697,786元 未記載 108年6月25日 CH399236 007 108年8月1日 6,735,960元 未記載 108年8月1日 CH399237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