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昇輪股份有限公司、陳昭基、王苡丞即協丞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昇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基 相 對 人 王苡丞即協丞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本票附表:不請求利息 110年度司票字第00044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09年10月12日 287,844元 109年12月20日 TH275151 發票人為王苡丞 002 109年11月23日 190,343元 109年12月25日 TH275153 發票人為王苡丞即協丞企業社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