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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
    永達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86號 抗 告 人 永達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淑貞 邱明昶 上列抗告人永達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因與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本件本票裁定相對人除抗告人永達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邱明昶外,尚有李淑貞,然僅永達客運公司、邱明昶提起抗告,是否有所缺漏,亦請一併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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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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