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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3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聲請人
運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佰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

二、提出相對人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孫恩岱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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