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38號
- 聲請人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貞彬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
二、提出淡水紅樹林郵局存證號碼894號存證信函關於謝貞彬部分之收件回執或退郵信封到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3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貞彬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
二、提出淡水紅樹林郵局存證號碼894號存證信函關於謝貞彬部分之收件回執或退郵信封到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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