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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3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聲請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貞彬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

二、提出淡水紅樹林郵局存證號碼894號存證信函關於謝貞彬部分之收件回執或退郵信封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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