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簡聲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運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周佰智、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孫恩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運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佰智 相 對 人 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恩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寄發予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按相對人登記之公司址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址寄發存證信函,惟均遭郵務機關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鈞院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退郵信封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次查相對人登記之公司所在地為彰化縣○○ 鄉○○村○○路00號、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則設籍於彰化縣○○鎮 ○○路000號8樓之2,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完 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按相對人前開公司所在地及法定理人戶籍址寄發存證信函,均遭郵務機關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堪認相對人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