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5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聲請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吳秀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寄發予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觀念通知為公示送達。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讓與之通知,為讓與人或受讓人向債務人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之行為,屬於觀念通知之性質,其效力之發生,應準用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7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債權讓與之通知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應準用民法第97條,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以公示送達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按相對人目前戶籍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信函,惟遭郵務機關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為此聲請鈞院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債權讓與證明書、退郵信封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次查,相對人現設籍於彰化縣○○鎮○○里○○路000巷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按相對人前開戶籍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信函,遭郵務機關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堪認相對人確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