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簡聲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朱祐宗、陳怡穎、曹育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曹育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准將聲請人寄發予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之記載,其「附件」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件」。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 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110年度司簡聲字第63號裁定之原、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