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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63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5 日

聲請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理人
陳怡穎
相對人
曹育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准將聲請人寄發予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之記載,其「附件」應更正為本裁定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
    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110年度司簡聲字第63號裁定之原、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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