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劉鄭切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劉鄭切於民國109年6月8日死亡,其生前最 後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段00號九樓」,有本院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案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