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冠毅精密企業有限公司、李金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冠毅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羿工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冠羿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