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5號
- 聲請人
- 陳俊羽
- 相對人
-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璟揚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璟揚公司)之股東,因相對人各股東意見不一,前已向法院聲請選派清算人,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後,再請求本院選派或由全國律師聯合會推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6條之1 定有明文,故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者,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即應行清算。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亦有明文,而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同法第81條亦有明文,故僅有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者,始得依第81條規定,由法院選派清算人,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第2 項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三、經查:璟揚公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抗字第32號裁定解散確定,且經經濟部以110年4月9日經授中字第11033228300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在案等情,有本院職權調取110年度司字第14號卷宗查明屬實,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同法第24條之規定,即應行清算,又璟揚公司之清算程序,因其公司章程並無特別規定,且未經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而璟揚公司之股東除聲請人外,尚有股東茆淑萍、謝旻薇、陳彥竹,有璟揚公司設立登記表暨股東名單在卷可佐,尚非無清算人之情形,本院依法無從選派清算人,是以本院110年度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即據此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準此,相對人現有清算人未經解任,可進行清算事務,聲請人再持相同理由向本院重複聲請選派清算人,核無必要,亦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