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小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賴俊卿
- 被上訴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本院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對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若為司法院解釋,則應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
二、上訴人上訴主張(全文照引):
1.上訴人是中度智障、低收入戶、無業遊民,如何還錢?
2.法官當庭一再質問上訴人要不要還錢,旁聽兄親耳所聽。
3.法官不用作功課來辦案?無慮被告身心障礙,只求金錢權威勝過真理,難道要逼人於絕地,讓人深深相信權威勝過真理,深深表示不服,重重抗議,司法公義正理何在?
三、經查,上訴人所述內容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院就上訴人所處生活困境,雖同感不忍,然法官就當事人之請求(本件為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必須依據法律進行審判,且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1、2項規定,於言詞辯論期日中,法官應向當事人發問,令其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亦即向上訴人確認是否同意被上訴人之起訴請求,向被上訴人清償債務),此乃法官職務上依法需進行之訴訟程序。至上訴人倘因身心障礙,致陷入經濟上困頓,得循行政機關之社會福利措施予以援助,或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謀求其經濟生活之更生重建,非本院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所得審究,併予敘明。
四、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1,500 元,應由敗訴之上訴人負擔,故併為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