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和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松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合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4,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