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號
- 原告
- 銘冠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一成
- 被告
- 銓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銓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7,43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1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