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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羅秀緞

上訴人
京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翔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粘袁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3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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