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47號
- 再抗告人
- 李沛衫
- 相對人
-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後段定有明文。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發函,限再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