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許嘉仁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毅愷、游敏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萬1,3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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