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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洪堯讚
  •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冠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林冠妤 兼法定代理 人 魏玉潔 法定代理人 林炳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複代理人 楊承翰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就本院調取之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9號、108年度少護字第130號卷宗如有意見 陳述,應於20日內具狀提出,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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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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