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吳昕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林冠妤 兼法定代理 人 魏玉潔 法定代理人 林炳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複代理人 楊承翰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就本院調取之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9號、108年度少護字第130號卷宗如有意見 陳述,應於20日內具狀提出,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