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0號
- 聲請人
-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54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全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吳錫勳之債權人,而吳如芳、吳如寶為吳錫勳之繼承人,經聲請人寄發受讓債權之債權讓與通知予吳如芳、吳如寶二人,因鈞院109年度訴字第454號判決記載吳如芳、吳如寶繼承吳錫勳之不動產,為明瞭吳錫勳遺產等資料,故聲請閱覽該卷宗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戶籍謄本為證,且經本院調取109年度訴字454號全卷核閱無誤,堪認其就法律上利害關係已有釋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