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4號
- 聲請人
- 和僅餐飲有限公司和揚營業所
- 聲請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謝於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彬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43,4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聲請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聲字第7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彬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43,4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聲請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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