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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廖國佑

聲請人
和僅餐飲有限公司和揚營業所
聲請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謝於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彬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43,4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聲請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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