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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2號

閱覽卷宗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許嘉仁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82號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全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82號訴訟事件之被告邱繼旺有債權債務關係,認有閱卷必要,請求准予閱覽該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支付命令為證,且經本院核閱前揭事件之民事卷宗無誤,堪認聲請人就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已有釋明,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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