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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5號

閱覽卷宗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弘仁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全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鄭德交之債權人,鄭德交則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該案已判確定,對於該案不動產進行後續強制執行程序,有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調取109年度訴字913號全卷核閱無誤,堪認其就法律上利害關係已有釋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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