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5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全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鄭德交之債權人,鄭德交則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該案已判確定,對於該案不動產進行後續強制執行程序,有利害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52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調取109年度訴字913號全卷核閱無誤,堪認其就法律上利害關係已有釋明,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