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陳瑞水
- 法定代理人詹宏志
- 當事人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號聲 請 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瑞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台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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