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3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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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鍾英豪
- 法定代理人
- 兼 上
- 訴訟代理人
- 鍾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請求展延工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請求展延工期,難以客觀評斷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