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8號
- 聲請人
- 階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武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塗銷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註記而聲請調解,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繳聲請費2,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7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全部土地、建物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具狀補正相對人姓名、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更新民事聲請調解狀,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更新後之繕本。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