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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8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瑞水

聲請人
階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武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係請求相對人塗銷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註記而聲請調解,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繳聲請費2,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7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全部土地、建物共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具狀補正相對人姓名、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更新民事聲請調解狀,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更新後之繕本。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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