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景昶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0,740元【計算式:[4,400元/㎡×(921㎡+39㎡)+179,700]×王月娥應繼分1/5=880,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