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採琴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代位債務人賴德地請求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賴德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被繼承人賴氷和之遺產總價額,按本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機車現值計算,合計485萬3,590元〔計算式:16,255元/㎡×298㎡+6,600元+3,000元=485萬3,590元〕,被代位人賴德地之應繼分1/3,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1萬7,8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開已繳金額後,應補繳15,928元。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