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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8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瑞水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採琴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代位債務人賴德地請求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賴德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被繼承人賴氷和之遺產總價額,按本年度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物、機車現值計算,合計485萬3,590元〔計算式:16,255元/㎡×298㎡+6,600元+3,000元=485萬3,590元〕,被代位人賴德地之應繼分1/3,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1萬7,8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開已繳金額後,應補繳15,928元。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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