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龍
- 代理人
- 洪銘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聲請費2,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二、提出聲請人因本件車禍事故理賠200萬元予周明華繼承人之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