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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6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瑞水

聲請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代理人
洪銘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聲請費2,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二、提出聲請人因本件車禍事故理賠200萬元予周明華繼承人之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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