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9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陳瑞水

聲請人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萬益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聲請人所提資料不能核定,應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繳聲請費2,000元。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陳瑞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