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89號
- 聲請人
- 德明堂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裕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萬益等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聲請人所提資料不能核定,應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核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繳聲請費2,000元。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民事第四庭